|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365bet盘口_正规的365网站平台_365账号限制登录不了 联系人: 杨柳 电话:8177598 填报日期:2020.6.9 |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 1 | 住所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中心、房产部门365bet盘口_正规的365网站平台_365账号限制登录不了 | |
| 2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民政部门 | 注册会计事务所 | |
| 3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相关机构认证。 | 中国内地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民政部门 | 相关部门 | ||
| 4 |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第十一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0号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
| 4 | 出生医学证明 |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 | |
| 5 | 医疗诊断证明 | 病情诊断、医学建议休息时间;办理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慈善经费申请等。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21 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 医疗机构 | |
| 6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明 | 入托、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 学校、托幼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 7 | 健康体检证明 | 证明健康状况,是否具有从事该行业的健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 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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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死亡医学证明书 | 办理销户、殡仪火化、死因统计资料、法律证据、保险、遗产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 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 医疗机构 | |
| 10 |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第90号文)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365bet盘口_正规的365网站平台_365账号限制登录不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 | |
| 11 | 无子女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2014年8月1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2.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 | |
| 12 | 连续居住5年以上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常住地居委会 、街道(乡镇 | |
| 13 | 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 14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12号,2014年9月17日)“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街道(乡镇) | |
| 15 | 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二十三条:“符合领证条件未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 | 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
| 16 | 子女下落不明证明 | 申请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3号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曾生育(收养)子女同时符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第二条基本条件具体解释中子女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 村(社区)居委会 |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 | |
| 17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六条其他相关问题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婚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 | 村(社区)居委会 | 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18 | 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补充规定湘卫家庭处便函〔2018〕5号第二条中2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后,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 村(社区)居委会 |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19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六条其他相关问题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婚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实 | 村(社区)居委会 | 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20 | 子女死亡证明 | 申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发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湘卫家庭发〔2017〕2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子女死亡现无子女需提供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 村(社区)居委会 | 公安部门、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21 | 企业投资备案证明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依据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改部门 | 企业 | |
| 22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 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 民政部门 | 注册会计事务所 | |
| 23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经相关机构认证。 | 中国内地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民政部门 | 相关 部门 | |
| 24 | 家庭成员住房 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区住保中心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即报即办 |
| 25 | 家庭成员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 区住保中心 | 区民政局 | 15个工作日 | ||
| 26 | 就业情况证明 | 区住保中心 | 区人社局或 就业单位 | 即报即办 | ||
| 27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区住保中心 | 相对应的部门 或单位 | |||